全面取消造价资质,全部废止招标代理资格、工程咨询资质取消
近年来,关于招投标、注册证书以及新资质改革等涉及建筑业重要政策迭出,不难看出建筑业改革大幕,已然徐徐拉开!而建筑业作为国民支柱产业,在寻求改革突破的关键时期,针对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以及工程咨询等资质的改革已进入深水区。
造价资质全面取消、全部废止招标代理资格、工程咨询资质取消
住建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1、自2021年7月1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明。
2、继续落实《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精神,深化工程领域咨询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培育具有全过程咨询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取消历程
◆2019年11月6日国发〔2019〕25号文发布,试点取消工程造价咨询甲、乙两级资质认定;
◆2019年11月30日住建部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正式开展试点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同时试点地区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不得再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资质方面要求;
◆各地试点地区陆续发文明确取消资质审批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
◆经过一年多时间的试点,2021年6月3日国发〔2021〕7号文发布,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直接取消工程造价资质审批。
◆2021年6月29日住建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
在造价资质全国范围内取消的同时,2021年4月1日发改委令第42号,正式废止《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这标志着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彻底取消,也意义着招标代理资质已被全部取消。而近年来针对工程咨询等资质的改革也已进入深水区:
招标代理资质取消历程
小编和大家一起回顾一下从2013年12月到2021年4月,招标代理资格被全部取消的整个历程:
◆ 2013年12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取消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审批和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
◆ 2014年8月31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政府采购法》修正案,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2014年9月26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4〕122号)。
◆ 2017年7月3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发布(2017第7号)文件,暂停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
◆ 2017年12月27日召开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招标投标法》修订意见,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了取消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认定。2017年12月27日住建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 2020年8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拟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拟废止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
◆ 2021年4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发布了《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正式废止《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2 年第 13 号),这标志着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彻底取消,也意义着招标代理资质已被全部取消。
工程咨询资格取消历程
◆2005年3月4日,发改委发布第29号令,公布《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该办法明确,工程咨询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家发改委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凭《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开展相应的工程咨询业务。
◆2015年5月30日,发改委发布第26号令,对《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2017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
◆2017年10月19日,发改委明确了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包括: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制度,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机构,自2018年1月1日起,按规定内容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告知有关信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国家发改委按照一定比例开展抽查,并及时公布抽查结果;推进行业自律,建立行业自律性质的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制度,由国家和省级发改委指导和监督行业组织开展,资信评价结果仅作为工程咨询服务需求方择优选择工程咨询单位的参考……
◆2017年11月15日,发改委发布《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其第六条提出,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第四章明确了行业自律等相关内容,第二十二条明确,国家发改委应当推进工程咨询单位资信管理体系建设,指导监督行业组织开展资信评价,为委托单位择优选择工程咨询单位和政府部门实施重点监督提供参考依据。第二十六条明确,行业自律性质的资信评价等级,仅作为委托咨询业务的参考。任何单位不得对资信评价设置机构数量限制,不得对各类工程咨询单位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从业限制,也不得对未参加或未获得资信评价的工程咨询单位设置执业限制。
◆取消工程咨询资质认定后,可研报告谁来编写?是否可以自己编制,还是需要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写?2021年3月11日国家发改委官网留言中明确:政府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谁编写由项目单位决定,属于市场化行为。
无论是造价资质全国范围内取消,还是招标代理等资格废止,这一切动作都在实行简政放权,降低准入门槛,也会迅速引发大范围关注,资本进入、门槛降低等……这些改革的要害就是打破了行业的“隔离墙”,使之工程咨询、造价、招标代理等产业融合,向全过程工程咨询转型……
原文如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创新和完善工程造价咨询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按照国发〔2021〕7号文件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明。2021年6月3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办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手续,到期需延续的企业,有效期自动延续至2021年6月30日。
二、健全企业信息管理制度。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结合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数据,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名录,积极做好行政区域内企业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公开工作。鼓励企业自愿在全国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系统完善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供委托方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参考。企业对所填写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对于提供虚假信息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记入企业社会信用档案。
三、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长效机制,加强信用管理,及时将行政处罚、生效的司法判决等信息归集至全国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系统,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行动态监管。依法实施失信惩戒,提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四、构建协同监管新格局。健全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协同监管格局。探索建立企业信用与执业人员信用挂钩机制,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落实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责任制,推广职业保险制度。支持行业协会提升自律水平,完善会员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做好会员信用评价工作,加强会员行为约束和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鼓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业务。
五、提升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能力。继续落实《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精神,深化工程领域咨询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培育具有全过程咨询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高企业服务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落实放管结合的要求,健全审管衔接机制,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监管手段,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